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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16 17:02    来源:   

吉人口〔20096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要求,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对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一胎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要求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二、下放再生育审批权力。《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再生育申请,下放到夫妻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一个子女病残申请再生育的,其病残儿医学鉴定仍按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果和有关规定审批其再生育申请。

各地要根据生育证管理办法调整后的新情况,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服务,加强再生育证审批的检查和指导工作,保证正常的生育秩序。本通知从2009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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