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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规定
2016-06-16 17:02    来源:   

2014年3月28日,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即日起,我省正式施行单独两孩政策。为了确保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地施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卫办指导函〔2014〕4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或单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户籍在我省离开我省行政区域的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其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以下情况视为独生子女:

1.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3.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再婚生育时,该子女已经成年的。

5.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

三、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

1.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的,应同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不退还。

2.单独夫妻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的,原按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分配耕地、集体福利、扶贫等优惠待遇不退还,以后施行的独生子女父母优惠待遇不再享受。

四、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和怀孕行为的处理

1.单独夫妻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前违法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未作出处理的,立足于批评教育,不再处理。

2.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前怀孕,决定公布之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为合法生育。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既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又符合其他再生育政策的,按其他再生育政策核准发放再生育证;再生育的,按再生育证载明的情形统计出生人口。

2.夫妻一方户籍在我省,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符合其他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准。

3.单独两孩夫妻办理再生育证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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