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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2016-12-12 09:12    来源:   

一、从业人员卫生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3、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饰品。

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5、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6、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2、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3、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4、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5、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多个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2、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卫生管理组织

        组长:

        成员:

友情链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政府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松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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