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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
2017-04-06 10:05    来源: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我国曾是全球血吸虫病危害最重、分布最广的国家之一,主要流行于长江流域及南方12省(区、市)。当前,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正值攻坚制胜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全国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进程,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将血吸虫病作为需重点防控的疾病之一,世界卫生大会于2012年通过了“2025年全球消除血吸虫病公共卫生问题的决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公布施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制定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综合防治策略,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5省(区、市)于1995年前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全国分别于2008年和2015年达到疫情控制标准和传播控制标准。但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牛、羊等家畜存栏数量多,传染源控制难度大,钉螺分布范围广,孳生环境复杂,基层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现有防治技术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部分达标地区疫情尚不稳定,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疫情回升,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血吸虫病传播风险难以完全消除,目前的防治成果还比较脆弱,今后一段时期的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繁重。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分类指导、综合治理、联防联控,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防治血吸虫病。

(二)规划目标。2017年,完成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5省(区、市)消除血吸虫病复核,继续加强监测,巩固消除成果2020年底,四川、江苏、云南、湖北、湖南5省达到传播阻断标准,达到消除标准的流行县分别占流行县总数的95%85%60%55%35%以上;安徽、江西2省分别有90%70%以上的流行县达到传播阻断标准,达到消除标准的流行县分别占流行县总数的45%60%以上。目标进度表和目标计划表见附件12

(三)主要工作指标。为确保实现上述规划目标,到2020年,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指标。

 

工作指标

2015年基数

2020年目标

1. 人群血吸虫病筛查率

78%

90%

2. 家畜血吸虫病筛查率

71%

90%

3. 疫点处置率

88%

100%

4. 家畜圈养率

61%

90%

5. 有螺地带禁牧率

86%

100%

6. 有螺河道治理率

68%

90%

7. 抑螺防病林覆盖率

87%

95%

8. 药物灭螺覆盖率

60%

90%

9. 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59%

85%

10. 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

91%

95%

11. 监测任务完成率

79%

95%

三、防治策略

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加强监测预警,及早发现、处置疫情加强区域性防治,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未达到传播阻断地区、达到传播阻断及消除地区、监测地区实施不同的防治策略。

(一)未达到传播阻断地区。加强传染源控制和有螺环境综合治理。实施人畜同步查治、粪便无害化处理、有螺地带禁牧、淘汰耕牛、以机代牛、家畜圈养、兴林抑螺、安全饮水、健康教育等措施。及时开展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加强监测预警。结合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改造钉螺孳生环境。在重点有螺环境实施药物灭螺。

(二)达到传播阻断及消除地区。在有钉螺分布地区,做好有螺地带禁牧,加强血吸虫病监测和重点有螺环境综合治理;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及时发现、处置本地和输入疫情;定期开展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强化监测预警;实施综合治理,不断压缩钉螺面积,巩固防治成果。在无钉螺分布地区,加强血吸虫病输入疫情监测;在历史有螺区、可疑有螺环境开展监测,及时发现、处置残存或输入性钉螺;采取环境改造、生态防控等综合措施,改变适宜钉螺孳生的环境;对来自流行区的人群、家畜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处置输入性传染源。

(三)监测地区。在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引江济淮、引江济汉沿线等潜在传播风险地区,重点开展输入性钉螺和传染源监测,并实施预防性生态防控试点。

四、重点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划确定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一)卫生计生部门。

疫情监测、预警。加强血吸虫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设立监测点,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因素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传播风险评估、疫情研判和预警。

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开展人群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强化病例个案调查和管理。会同交通运输和农业部门重点加强野外作业、渔民、船民等高危人群的查治。对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救治。

疫点处置。发生血吸虫病疫情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患者治疗、预防性化疗、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易感环境处理、健康教育等措施。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要同步开展疫点处置工作。

钉螺调查与控制。对适宜钉螺孳生环境进行调查,掌握钉螺分布规律,确定有螺地带和易感地带,对易感地带及时采用药物喷洒、泥敷、地膜覆盖等灭螺措施。

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实施农村环境卫生工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新农村建设,在流行村普及卫生厕所,在渔民、船民集散地和船舶码头修建无害化公共厕所。

健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普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重点加强流行区儿童、青少年和水上作业人员等人群宣传教育。

(二)农业部门。

家畜疫情监测。开展家畜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实行网络化和信息化管理,掌握疫情动态。

家畜查治。每年进行家畜查治及化疗,控制家畜感染,减少粪便污染。

家畜传染源管理。大力推进农业耕作机械化,逐步淘汰耕牛。在暂未淘汰耕牛的流行区逐步推行家畜集中圈养。结合生态家园及农村能源开发工作,由各省支持建设户用沼气和小型沼气工程。发展替代养殖业,减少易感动物饲养量。

实施农业灭螺工程。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水田实施水改旱或者水旱轮作。在有钉螺分布的低洼沼泽地带(非基本农田)开挖池塘,发展优质水产养殖业,实行蓄水灭螺。

(三)水利部门。

实施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工程。对流行区有螺河段(湖泊),因地制宜采取硬化护坡、抬洲降滩、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钉螺沿水系扩散。

实施灌区改造工程。对流行区灌区的有螺灌排渠道(沟),采取硬化护坡、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钉螺沿渠系扩散。

实施农村饮水工程。结合农村供水等相关工程规划实施,优先安排流行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强化流行区农村饮水保障。

实施水利行业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根据流行区水利单位所在地血吸虫病流行情况,采取改水、改厕和环境改造等措施,建立血吸虫病防治安全区(带),同时加强监测、健康教育以及水利血吸虫病防治科研能力建设,改善水利行业人员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水利行业防治能力。

(四)林业部门。

抑螺防病林营造。建立以抑螺防病林为核心的林业血吸虫病防治生态安全体系。在重点流行区适宜造林的地带,继续营造抑螺防病林,采用抑螺植物材料、构建林农复合系统、设立隔离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压缩钉螺孳生面积。

抑螺成效提升改造。对在流行区营造的防护林、社会造林等非抑螺防病林分,采取挖沟抬垄、沟渠清理、补植抑螺植物等措施,进行抑螺成效提升改造。

生态环境监测。在适宜钉螺孳生的区域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与预警。开展林业防治血吸虫病生态防控试点,探索改善生态环境、抑制钉螺孳生的防控模式。结合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建设防钉螺扩散设施,加强螺情监测。

(五)国土资源部门。

实施土地整治工程。在流行区开展土地整治时,结合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沉螺池等抑螺灭螺设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

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对一些疫情严重、村庄附近螺情复杂、钉螺难以消灭的地方,优先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选择安全地带建村。

(六)其他相关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推行船舶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教育部门科学安排血吸虫病防治教学内容,做好中小学生预防血吸虫病的健康教育,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在流行区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和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内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和调研。

流行区及监测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防治政策,组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加强地区间联防联控,毗邻地区要按照血吸虫病流行特点,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计划,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结合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群防群控的优势,组织群众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公益活动,改造生产生活环境。大力普及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规划制定本地区血吸虫病防治规划,依法推进各项防治工作,落实有螺地带禁牧工作,支持驻地部队开展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享防治信息,认真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述职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

(二)经费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级负担,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对县、乡两级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日常运转所需经费。

持续推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地方政府在编制或审批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社会力量的支持。

(三)技术保障。加强消除血吸虫病科学研究,组织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创新,加快传染源控制、监测预警、快速诊断技术、预防和治疗药品、灭螺药品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一批适宜的防治技术和相关产品。及时制定、修订消除血吸虫病技术规范,指导消除血吸虫病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交流推广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验和做法。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强化血吸虫病防治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基层血吸虫病防治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开展专业人员素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完善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加强卫生、农业等血吸虫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提高检测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血吸虫病防治机构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业健康,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六、监督和考核

流行区及监测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防治、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组织开展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调查,持续开展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

注:1. 本规划的实施范围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13个省(区、市)。2. 本规划中传播控制标准是指人畜感染率低于1%,不出现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人,连续2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传播阻断标准是指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和病畜、查不到感染性钉螺,以县为单位,建立和健全敏感、有效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消除标准是指达到传播阻断后,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和感染性钉螺。

附件:1. 全国血吸虫病消除规划目标进度表

                    2. 全国消除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目标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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