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信息公开 办事大厅 公众互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划财务  
松原市卫生计生系统财务管理办法
2016-06-16 17:01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全卫生计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全卫生计生系统所有单位,卫生计生委规划财务科负责指导、管理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财务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任务

  1、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工作正常运转与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2、依法组织收入,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管理,严格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准确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状况分析。

  3、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逐级管理和监督单位内部会计核算机构的财务活动。各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各单位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各单位根据自身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将全部收入、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不得隐瞒、少列、虚列。

  第六条 编报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应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重大项目应经集体研究通过。

  第八条 预算支出严格按照先人员、后公用、再项目的顺序编制严格控制弹性支出。

  第九条 设备购置、小型维修、建设项目等必须分项目列入预算,严禁无预算支出。

  第十条 年度预算和绩效工资考核方案一经确定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的,应按照编报程序报送市卫计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预算分析制度和预算执行考评制度。年度终了,应及时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委规划财务科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它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私收款项。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三条 单位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和打包收费。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和社会负担。

  第十四条 单位按相应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医疗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进行准确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收入结构。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统一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收费金额汇总正确,现金当日上缴入账,不坐收坐支,严防挪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对取得的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收入、利息收入等,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严禁将单位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第十七条 各项基金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和分配,提取比例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年度内原则上比例不得变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初制定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预算安排支出,对超预算或无预算确需支出项目须上报委规划财务科进行预算调整后执行,做到无预算不支出,预算调整不审批不支出。

  第十九条 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支出,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加强人员经费支出管理。各单位的人员经费支出实行人社部门核定工资总额控制,严禁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超规定发放人员费用。

  严禁以任何名义滥发钱物,不得用公款办理福利性财产和人寿保险,不得将科室医务人员的个人待遇与医疗收入挂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任意使用会计科目,隐匿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规范临时合同工管理。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合同工的,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按程序报委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差旅费和业务执行费的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完善因公出差差旅费书面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业务接待有关制度,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业务收入5千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0.4;业务收入在1~5千万元的不得超过0.6%;业务收入在0.5~1千万元的不得超过3;业务收入在0.1~0.5千万元的不得超过5;其他单位一般控制在事业收入8以内。任何单位不得变相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卫生材料管理。医疗单位卫生计生材料费支出应以本月实际消耗量为列支依据,不能以领代消。严格考核各科室医疗项目收入与卫生材料消耗比例,节约开支,减少浪费。

  第二十四条 加强医疗赔偿支出、罚没支出和捐赠支出管理。凡因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等发生赔偿支出以及有关执法部门的罚没支出或捐赠支出,必须单独设置科目分别核算,并将赔偿、罚没、捐赠数额附相关书面资料及时报委规划财务科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医保、农合基金和医疗欠费的管理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形成坏、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罚。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财产物资安全完整挖掘财产物资潜力,提高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基层医疗机构财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管理范围、计价方法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建立财产物资清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每年年终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大型贵重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妥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或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付款或未全部付款的设备,均应在交付使用之日起估价计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按照核销审批权限,报批后计入其他支出。属人为原因造成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材料采用购进价管理,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核算程序,防大量科室材料流失成为账外财产,脱离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单位的药品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建立健全药品的购入和领用出入库制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单位财务部门要参与单位药品调价工作,及时填制药品调价通知单进行调整、记账。各单位每月要对药品进行盘点。药品报废时,审批人要现场监督销毁报废药品。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健全财务收费票据、凭证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税、物价部门有关票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各类收费票据管理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票据登记簿,做好票据购买、保管、领用、核销、回收、归档、连号登记、销毁等工作并要建立连号复核、金额复核、废票复核、存量复核制度,对票据实行全方位的管理监督,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收费收据、发票不得转借,更不得出借、出售以收取使用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遵照科学、可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规范各项经济行为。

  第三十五条 坚持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监督制度。对本单位经济发展目标的制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的编制,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等事项,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的决议和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付款内部牵制制度。由财务部门按季或按月提出用款额度,采购、设备、总务、药剂等部门按季或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集体研究后决定付款单位和金额,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业务。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基建维修项目和设备购置,均应向委规划财务科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以及外来投资等经济合作项目,必须上报批准后实施。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不得在经济活动中对外进行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立医院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并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立会计机构。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职务任免的管理。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委规划财务科意见,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第四十二条 单位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计人员在办理有关会计业务时,发现违法、违规的收支项目,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书面报告单位领导处理,并向委规划财务科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办法自20145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办法市卫计委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政府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松原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bet365官方网站        地址:松原市青年大街2942号
邮编:138000     技术联系电话:0438-2161676      技术支持:松原市医学会
ICP备案号:吉ICP备14004572号-2